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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汉族,高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镇**村**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浙D****5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宁市青某某蓉茉大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蓉茉大道仙葫大道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黄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还车辆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镇**村**号,1373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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