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8时10分许,在南宁市兴宁区**盛天东郡前东往西主车道路段,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A****H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徐某某驾驶的桂A****E小型轿车后部相撞,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黄代全,男,1979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909020537,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云表镇广平村委旺垌村3队16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代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8时10分许,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盛天东郡前东往西主车道路段,被告人黄代全酒后驾驶桂AM569H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徐辉典驾驶的桂A1368E小型轿车后部相撞,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代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辉典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黄代全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辉典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代全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代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代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19年8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代全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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