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6********,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时56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6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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