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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011984********,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 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H****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夏花三路江村环村一路北377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9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532****、137104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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