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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利滨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环市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亮

检察官助理:杨豪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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