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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花园******。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飞来湖大桥北往南方向上桥位路段时,碰撞到路边护栏和绿化带,造成车辆、护栏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对损坏的护栏及绿化带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5.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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