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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4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L1****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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