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号。2017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行驶,行驶至南航大道与山前大道交汇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118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