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A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天河区**大道**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黄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酒精测试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梅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847822)。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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