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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0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T****)途经本市**镇**大道**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围墙,造成车辆及围墙受损。接报后,交警部门到场将黄某某抓获。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6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保证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53********。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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