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0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交通事故弃车逃逸,于2019年3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M****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阿妹野味饭店出发,行驶至新阳大桥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铭科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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