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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岳阳市云溪区**厂**居委会**社区**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周某某、刘某某来到家住**园的另一朋友丁某某家吃晚饭,席间,黄某某与三位朋友均喝了茅台白酒,其中黄某某喝了二两多。坐了一会,到当晚20时许,黄某某便酒后独自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汽油摩托车从**园出发前往位于**沟的家中,摩托车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

经网上查询,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6.9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徐  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周某某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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