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宁阳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镇**村时,因和徐某某发生纠纷被徐某某举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宁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黄某某带至派出所,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2.9mg/100ml。2020年10月30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文纳
苏康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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