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蛟白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蛟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胡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汽车相撞,致胡某某、黄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事发时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6499****
2、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3、_卷宗材料一册。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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