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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庄*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村仓库*)。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由北向南行至谢三矿至纬六路路段,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邹多品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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