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5时36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B3****号小型越野车从其家中向无城镇**工地方向行驶,行驶至老巢无路与新无六路交叉口处被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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