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青海省西宁市人,利通区政协委员,系宁夏**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宁C****2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吴某某利通区新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村街与朝阳西街路口处,与前方等待信号灯刘某某驾驶的宁C****3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余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物证;3、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民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1册120页及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