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76********,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澡下镇家中吃午饭时喝了酒,饭后黄某某驾骑赣******二轮摩托车(牌照已注销)从家中来到奉新县城,16时06分许,在返程途径奉新县**路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人员现场查获。经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64mg/100ml。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提取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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