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21971********,汉族,文盲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F号朗风牌轿车沿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虹桥、庆虹西路行驶至水源桥东侧桥头处,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E****A号奥迪牌轿车违规掉头,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6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荆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无拒捕行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甲、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明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弼勇
检 察 员:朱 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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