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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6********,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曰,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CS****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万家桥快达小学方向往大山铺镇世平村方向行驶。17时24分,行驶至427省道(周礼-自贡)72公里800米处时,因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实际载客数:24人,核定载客数:1人)被大安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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