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1〕Z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张场路57号外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60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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