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76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上1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F*****号小型轿车,从中江县洋洋百货方向沿伍城南路往伍城大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麒麟胖哥火锅店外路段时,与行驶前方准备在双实线掉头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1.1mg/100ml。经中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完成赔偿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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