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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区**镇**村**号,现住淄博市**区**镇**村村(门牌号**。2008年07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0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的周村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后移交被周村交警大队。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4时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区**镇**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时,因实施了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3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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