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B****9号轿车从舒兰市**街**村**社出发,行驶到****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从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双
检察官助理:李亮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两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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