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9********,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系合肥**材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村**号,租住本市京商商贸城D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自天水路与奎河路交口附近的宜宾酒店出发,经万罗山路,涂山路,天水路、新蚌埠路,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泗水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83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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