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酒后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A****R)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叉路口北侧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B****1)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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