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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2的凯迪拉克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良三路与顺源路交叉口南侧,此时被害人刘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同方向行驶,后小型轿车的前部撞到自行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mg/100ml。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照片1张,被告人黄某某照片1张,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伤情检验初步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魏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查获、呼吸酒精检测、抽血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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