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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社区**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G*****长安牌银色小型面包车到**镇**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喝了6杯46度的红星二锅头。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饭店出来后驾驶云G*****小型面包车回家,当行驶至绿某某**镇**街道**路K1+100米处时,因害怕酒驾被查,强行穿越绿某某公安局**派出所在**镇**街道**路K1+100米设置的警戒带,后被现场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查发现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有酒驾的嫌疑,后将黄某某带至**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2019年11月5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4.12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祥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绿某某**镇**社区**村民小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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