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基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勐养镇街道向景洪市**镇**村方向行驶,23时03分行驶至景洪市**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归案经过;3.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蓉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8749****。
2.案卷材料共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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