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8********,汉族,文盲,四川省珙县人,农民,住珙县**镇**村**组**号。因犯拐卖儿童罪,2008年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妨害公务,2020年9月14日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后为川Q*****的两轮踏板摩托车从筠连县维新镇行驶至珙县沐滩镇“断颈子”隧道口(沐中路7KM+150M)处时,因醉酒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摔倒在路边,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黄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成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候审在家,电话:13890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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