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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4********,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48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广南燃油0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秀路与铜鼓路交叉路口50米路段时被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后黄某某被带至广南县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246.5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6.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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