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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组,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决定,于2020年11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贵F9****号小型汽车搭乘被害人陈某某沿大望线从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街上往鹏程管理区行驶,于21时20分许行至大望线7公里加200米处时翻下路沿,造成贵F9****号汽车受损,黄某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交通事故驾驶人血液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检验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mg/100ml;经贵州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毕节崇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交通事故致多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0月30日,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某某前科审查说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丁某某、陈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记录及图片、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所驾驶车辆受损及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伦

                                               检察官助理 万开太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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