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街**委**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4 日21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黑A****1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在海伦市南四道街您作煮火锅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遇交警路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8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侦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肖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