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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乡**村,住抚远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4月11日因饮酒驾驶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2017年1月2日因饮酒驾驶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黑D****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抚公路2153公里+900米处时,与沿京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黑D****1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雷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某、雷某某(二人均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受伤。经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雷某某无责任。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并和解。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酒后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抚远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抚远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兵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抚远市**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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