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嫩江市**镇**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南北路交叉口实施右转弯时,与吴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实施左转弯的黑A****3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4.39mg/100ml。嫩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水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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