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3********。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屯**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镇**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车,在韶关市浈某某帽峰大桥附近行驶时,被执勤的交警民警查获。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2.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文
2020年9月9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