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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23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红色瑞易牌电动四轮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四方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大桥东口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民警遂将黄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经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瑞易牌四轮车为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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