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千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千邑路与陇州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1、 案卷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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