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2********,大专文化程度,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派出所,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酒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饮酒,次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新NN****号车,由**街**小区停车场行驶至**路**中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9.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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