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QJ****1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13时59分许行驶至阳江市江城区沿江北路**桥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

2020年5月7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回到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鉴定文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