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小型越野车,自其家中出发,经大山村段乡村公路、303省道、三江大桥、三江街道转盘等路段,往三江街道黄荆村方向行驶。行至三江街道环线派出所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綦江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1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
2020年3月12日,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日,黄某某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綦江区公安局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渝公鉴(乙醇)[2020]30281号检验报告,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9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自本区三江街道大山村7组至三江街道环线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3.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场检查笔录、黄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被民警现场抓获后经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 张 婷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联系方式1762321****。
2.侦查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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