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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镇桥东派出所住宅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王艳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照为黑P*****的江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杨树镇中央街派出所红绿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3日,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梅

2020年12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宅同上,联系电话:1510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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