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04时14分,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县****玩具厂对出路段时,与姜某某驾驶并停放在左路外的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5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
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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