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客家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与五指峰路交叉路口时,在等红灯的过程中将车停在该路口中心车道上便昏睡过去。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当场对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抽血并封存,检测结果为1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身份信息等;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黄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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