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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1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9时许,黄某某驾驶贵E****1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里县**镇***组路段时,碰撞方某某的房屋,后黄某某报警称其酒驾发生了交通事故。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置事故,随后将其黄某某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抗凝管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05mg/100ml。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赔偿方某某损失,方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黄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龙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证明、龙里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液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液血样封装和低温保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及收条。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家婷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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