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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M的小型轿车由本市北站立交往花果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中环路北段2KM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1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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