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4291978********,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西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陕A****Q号棕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丈八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丈八东路与东仪路十字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8.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检验结果、强制措施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