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00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0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从临潼秦汉大道出发,在临潼收费站上高速至灞桥收费站下高速后,沿西临高架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街盘道附近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1.7mg/100ml。后经抽血取样,鉴定黄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03.62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士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1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