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上宅村。因赌博,于2005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2月27日被苍南县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8日被苍南县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16****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灵溪镇龙庆北路往城中北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行驶至灵溪镇城中北路50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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