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往梅城镇梅溪路方向行驶,途经梅城镇解放大街电力公司路口时被闽清县公安局桔林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大队民警联合查获。经提取黄某某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1日,闽清县公安局桔林派出所民警以电话方式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到该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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